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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

    广西旅游规划设计院  发表时间:2015-10-25 23:20:18  来源: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土地分类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采用一级、二级两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2个一级类、56个二级类。其中一级类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特殊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其他土地。

    一级类  二级类  含义
    01 耕地  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耕地中包括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固定的沟、渠、路和地坎(埂);临时种植药材、草皮、花卉、苗木等的耕地,以及其他临时改变用途的耕地。
    011 水田  指用于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实行水生、旱生农作物轮种的耕地。
    012 水浇地  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种植蔬菜等的非工厂化的大棚用地。
    013 旱地  指无灌溉设施,主要靠天然降水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
    02 园地  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汁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覆盖度大于50%和每亩株数大于合理株数70%的土地。包括用于育苗的土地。
    021 果园  指种植果树的园地。
    022 茶园  指种植茶树的园地。
    023 其它园地  指种植桑树、橡胶、可可、咖啡、油棕、胡椒、药材等其他多年生作物的园地。
    03 林地  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及沿海生长红树林的土地。包括迹地,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
    031 有林地  指树木郁闭度≥0.2的乔木林地,包括红树林地和竹林地。
    032 灌木林地  指灌木覆盖度≥40%的林地。
    033 其它林地  包括疏林地(指树木郁闭度10-19%的疏林地)、未成林地、迹地、苗圃等林地。
    04 草地  指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的土地。
    041 天然牧草地  指以天然草本植物为主,用于放牧或割草的草地。
    042 人工牧草地  指人工种植牧草的草地。
    043 其它草地  指树木郁闭度<0.1,表层为土质,生长草本植物为主,不用于畜牧业的草地。
    05 商服用地  指主要用于商业、服务业的土地。
    051 批发零售用地  指主要用于商品批发、零售的用地。包括商场、商店、超市、各类批发(零售)市场,加油站等及其附属的小型仓库、车间、工场等的用地。
    052 住宿餐饮用地  指主要用于提供住宿、餐饮服务的用地。包括宾馆、酒店、饭店、旅馆、招待所、度假村、餐厅、酒吧等。
    053 商务金融用地  指企业、服务业等办公用地,以及经营性的办公场所用地。包括写字楼、商业性办公场所、金融活动场所和企业厂区外独立的办公场所等用地。
    054 其它商服用地  指上述用地以外的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包括洗车场、洗染店、废旧物资回收站、维修网点、照相馆、理发美容店、洗浴场所等用地。
    06 工矿仓储用地  指主要用于工业生产、采矿、物资存放场所的土地。
    061 工业用地  指工业生产及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附属设施用地。
    062 采矿用地  指采矿、采石、采砂(沙)场,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
    063 仓储用地  指用于物资储备、中转的场所用地。
    07 住宅用地  指主要用于人们生活居住的房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
    071 城镇住宅用地  指城镇用于生活居住的各类房屋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等用地。
    072 农村宅基地  指农村用于生活居住的宅基地。
    08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指用于机关团体、新闻出版、科教文卫、风景名胜、公共设施等的土地。
    081 机关团体用地  指用于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等的用地。
    082 新闻出版用地  指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电影厂、报社、杂志社、通讯社、出版社等的用地。
    083 科教用地  指用于各类教育,独立的科研、勘测、设计、技术推广、科普等的用地。
    084 医卫慈善用地  指用于医疗保健、卫生防疫、急救康复、医检药检、福利救助等的用地。
    085 文体娱乐用地  指用于各类文化、体育、娱乐及公共广场等的用地。
    086 公共设施用地  指用于城乡基础设施的用地。包括给排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信、消防、环卫、公用设施维修等用地。
    087 公园与绿地  指城镇、村庄内部的公园、动物园、植物园、街心花园和用于休憩及美化环境的绿化用地。
    088 风景名胜设施用地  指风景名胜(包括名胜古迹、旅游景点、革命遗址等)景点及管理机构的建筑用地。景区内的其它用地按现状归入相应地类。
    09 特殊用地  指用于军事设施、涉外、宗教、监教、殡葬等的土地。
    091 军事设施用地  指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
    092 使领馆用地  指用于外国政府及国际组织驻华使领馆、办事处等的用地。
    093 监教场所用地  指用于监狱、看守所、劳改场、劳教所、戒毒所等的建筑用地。
    094 宗教用地  指专门用于宗教活动的庙宇、寺院、道观、教堂等宗教自用地。
    095 殡葬用地  指陵园、墓地、殡葬场所用地。
    10 交通运输用地  指用于运输通行的地面线路、场站等的土地。包括民用机场、港口、码头、地面运输管道和各种道路用地。
    101 铁路用地  指用于铁道线路、轻轨、场站的用地。包括设计内的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林木等用地。
    102 公路用地  指用于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用地。包括设计内的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汽车停靠站、林木及直接为其服务的附属用地。
    103 街巷用地  指用于城镇、村庄内部公用道路(含立交桥)及行道树的用地。包括公共停车场、汽车客货运输站点及停车场等用地。
    104 农村道路  指公路用地以外的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的村间、田间道路(含机耕道)。
    105 机场用地  指用于民用机场的用地。
    106 港口码头用地  指用于人工修建的客运、货运、捕捞及工作船舶停靠的场所及其附属建筑物的用地,不包括常水位以下部分。
    107 管道运输用地  指用于运输煤炭、石油、天然气等管道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的地上部分用地。
    11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指陆地水域,海涂,沟渠、水工建筑物等用地。不包括滞洪区和已垦滩涂中的耕地、园地、林地、居民点、道路等用地。
    111 河流水面  指天然形成或人工开挖河流常水位岸线之间的水面,不包括被堤坝拦截后形成的水库水面。
    112 湖泊水面  指天然形成的积水区常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113 水库水面  指人工拦截汇集而成的总库容≥10万立方米的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114 坑塘水面  指人工开挖或天然形成的蓄水量<10万立方米的坑塘常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115 沿海滩涂  指沿海大潮高潮位与低潮位之间的潮浸地带。包括海岛的沿海滩涂。不包括已利用的滩涂。
    116 内陆滩涂  指河流、湖泊常水位至洪水位间的滩地;时令湖、河洪水位以下的滩地;水库、坑塘的正常蓄水位与洪水位间的滩地。包括海岛的内陆滩地。不包括已利用的滩地。
    117 沟渠  指人工修建,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用于引、排、灌的渠道,包括渠槽、渠堤、取土坑、护堤林。
    118 水工建筑用地  指人工修建的闸、坝、堤路林、水电厂房、扬水站等常水位岸线以上的建筑物用地。
    119 冰川及永久积雪  指表层被冰雪常年覆盖的土地。
    12 其它土地  指上述地类以外的其它类型的土地。
    121 空闲地  指城镇、村庄、工矿内部尚未利用的土地。
    122 设施农用地  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123 田坎  主要指耕地中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的地坎。
    124 盐碱地  指表层盐碱聚集,生长天然耐盐植物的土地。
    125 沼泽地  指经常积水或渍水,一般生长沼生、湿生植物的土地。
    126 沙地  指表层为沙覆盖、基本无植被的土地。不包括滩涂中的沙地。
    127 裸地  指表层为土质,基本无植被覆盖的土地;或表层为岩石、石砾,其覆盖面积≥70%的土地。
    全国土地调查分类
    附:土地的性质及分类
    1.土地出让分类
    一般分五类:商业用地、综合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和其他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各用地出让的最高年限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2.土地权属性质
    土地权属性质是指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性质。我国实行的是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我国土地所有权性质分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可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这样,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
    3.土地使用类型分为土地划拨和出让
    区别: 
    土地性质有国有划拨和国有出让两种。 划拨土地买方办理土地证时要缴纳一笔土地出让金,拿到了土地证才能成为出让。 国有出让土地、出让用地,通俗的讲是国家把地卖给个人,在一段时间内享受在这个土地享受权益。有工业出让一般40-50年,有商住出让是70-80年。出让年限过了以后国家收回土地。
    我国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以下含义:
    《1》.划拨土地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者缴纳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如城市的存量土地和征用集体土地)和无偿取得(如国有的荒山、沙漠、滩涂等)两种形式。不论是何种形式,土地使用者均无需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划拨土地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但未经许可不得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经营活动。
    《3》.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核准并按法定的工作程序办理手续。
    《4》.在国家没有法律规定之前,在城市范围内的土地和城市范围以外的国有土地,除出让土地以外的土地,均按划拨土地进行管理。
    通俗讲就是划拨是没有使用年限的如果国家需要用地则没有任何的补偿而出让是指在一定的年限内如国家需要用地则有补偿但过了使用年限以后则需要另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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