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旅游规划设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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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旅游规划设计院 发表时间:2016-05-03 09:57:40 来源:
桂创特办〔2015〕3号
自治区创建广西特色旅游名县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广西特色旅游名县创建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创建广西特色旅游名县工作领导小组:
为贯彻落实好全区特色旅游名县创建工作推进现场会精神,深入持久健康有序开展广西特色旅游名县创建工作,形成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的动态管理机制,自治区创建广西特色旅游名县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广西特色旅游名县创建工作管理办法》。现将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广西特色旅游名县创建工作管理办法
自治区创建广西特色旅游名县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代)
2015年6月30日
附件:
广西特色旅游名县创建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持久、扎实有效地开展广西特色旅游名县创建工作(以下简称“创特工作”),建立健全优保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促进创建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常态化,推动我区创特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自治区创建特色旅游名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创特办”)《关于印发广西特色旅游名县评定标准(试行)及深入开展创建“广西特色旅游名县”活动的通知》(桂创建办〔2013〕1号)和《广西特色旅游名县评定标准与评分细则》(桂创建办〔2014〕4号,以下简称《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西特色旅游名县创建工作按程序逐步推进。创建单位按层次分为广西特色旅游名县、创建县和备选县,其中广西特色旅游名县是指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命名的县(市、区);创建县是指经自治区创特办审核后,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确认列入全区创特工作计划的有关县(市、区);备选县是指拟申请创建广西特色旅游名县的后备单位。
第三条 广西特色旅游名县创建管理工作,遵循自愿申报、竞争评选、量化评定、动态管理、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标准》修订与宣传、贯彻的督查指导工作由自治区创特办负责。
第二章 创建与评定
第五条 广西特色旅游名县创建程序,按照“申报-创建—自检—初审—验收—审批—命名”的程序进行。
第六条 申报。根据自愿申报的原则,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向所在设区市创特办申请,经评审后,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推荐上报自治区创特工作领导小组。
(一)申报推荐。设区市辖区内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自愿申报的原则,向所在设区市创特办提交参加创建县或备选县缺额竞争递补申请。设区市创特办根据申报情况,组织申报单位开展缺额递补竞争;设区市人民政府根据缺额递补竞争结果并综合评定,向自治区创特工作领导小组上报推荐创建单位名单公函,并附推荐表格与推荐单位材料;
(二)资格审查。自治区创特办对设区市人民政府上报推荐的创建单位名单进行资格审查;
(三)缺额竞争。自治区创特办组织通过资格审查的推荐单位,进行创建单位的缺额递补竞争;
(四)确定名单。自治区创特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缺额递补竞争结果并综合评定,确定递补单位名单。
第七条 创建。创建单位按照《标准》要求,切实加强对创建工作的领导,形成工作合力。认真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工作计划,明确创建目标、措施及实施步骤,层层分解,责任到人,定期检查、考核,把创建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建立健全创建工作机制,加大对创建工作的投入,努力改善旅游发展环境、条件,把游客满意与否作为评价创建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
第八条 自检。创建县经过1-3年的创建工作,自检分数达标后,由创建县人民政府向创建县所在设区市创特办提交初审申请。
创建县提交的初审申请文件包括:初审申请、自检评分表、创建工作汇报。
第九条 初审。由创建县所在设区市创特办负责组织初审工作,在每年5月或10月开展对申请初审的创建县进行初审。初审工作组应由创建工作行政管理与旅游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初审工作主要内容为:现场检查、资料审查、游客满意度调查、评分与意见反馈;对初审评分达标的创建县,由创建县所在设区市创特办向自治区创特办提出验收评定申请。
设区市创特办提交申请验收评定的文件包括:验收评定申请、初审评分表、初审工作报告。
第十条 验收。自治区创特办根据设区市创特办提交申请验收评定的文件,制定验收评定工作方案,从验收评定专家库随机抽取数名专家,与自治区创特办行政管理人员组建验收评定组。验收评定工作程序为:分组审查、分项评分、综合评议、汇总反馈。对验收评定达标的创建县,由验收评定组向自治区创特工作领导小组提交书面验收评定报告。
第十一条 审批。广西特色旅游名县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自治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公示期有异议的,由自治区创特办组织复议,并根据复议结果做出相应决定。
第十二条 命名。对已验收评定达标并经公示无异议的创建县,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文批准命名为“广西特色旅游名县”,授予“广西特色旅游名县”牌匾和证书。
第三章 管理与奖惩
第十三条 广西特色旅游名县创建工作日常管理实行“指导督查、缺额递补、绩效考核、定期复核”的动态管理办法。动态管理工作突出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督促、检查,帮助创建单位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推动创建工作向纵深发展。具体工作由自治区与设区市创特办负责。
第十四条 建立创建工作月报与年报制度。被列入创建县与备选县的单位每月与每年应如实将创建工作的开展情况,以工作报告与创建工作报表的形式报至自治区与设区市创特办。
第十五条 依照《标准》,对列入创建县的单位实施年度工作绩效差异化考核。
第十六条 对被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命名为广西特色旅游名县与被列入创建县的单位享受《加快创建广西特色旅游名县若干支持和激励政策》。被列入备选县的单位,对创建指导思想明确、工作措施有力、常抓不懈、创建工作成效显著的予以旅游项目与资金的倾斜支持。
第十七条 创建县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撤消其创建县资格。
(一)连续两年旅游总收入与游客接待量均低于全区平均增长水平的;
(二)连续两年财政安排专项旅游发展资金低于500万,且无增长的;
(三)连续两年无新的自治区重大(重点)旅游项目;
(四)发生重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不履行职责导致发生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
(五)发生大规模游客投诉事件,在区内外造成恶劣影响,且年度游客满意度低于75%的;
(六)旅游景区范围内违法建设问题突出的。
第十八条 对已获自治区人民政府命名的广西特色旅游名县进行二年期的复核评定。经复核不达标的,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称号并对外公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广西特色旅游名县验收评定工作规范要求按照《广西特色旅游名县验收评定工作手册》有关工作规范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创建特色旅游名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创建广西特色旅游名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西特色旅游名县创建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