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旅游规划设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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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旅游规划设计院 发表时间:2021-09-26 20:17:52 来源:
各市党委宣传部、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广西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激发小微文化企业活力,培育文化产业市场主体,进一步促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文化和旅游厅、财政厅共同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双创”示范企业及孵化示范基地遴选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党委宣传部 文化和旅游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财政厅
2021年9月2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双创”示范企业及孵化示范基地遴选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 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广西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精神,结合广西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实际,培育一批创新能力突出、示范带动作用强的文化“双创”示范企业以及基础设施完备、综合服务规范、集聚孵化作用强的文化“双创”孵化示范基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传承和弘扬广西优秀民族文化,促进文化产品创作生产,推进文化与旅游、科技的融合创新发展,打造和传播广西特色文化品牌,支持文化“双创”示范企业和孵化示范基地发展,加强管理和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文化“双创”企业定义和范围。
(一)定义
本办法中的文化“双创”企业是指主营业务属于国家统计局印发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国统字〔2018〕43号)范畴,并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来划分的小型和微型文化企业。文化“双创”示范企业具有制度完备、管理规范、主业清晰、经营状况好、增长潜力大、文化属性突出、示范带动作用强等特点,能够引领和带动全区文化“双创”企业高质量发展。
(二)范围
1.以文化为核心内容,为直接满足人们的精神需要而进行的创作、制造、传播、展示等文化产品(包括货物和服务)的生产活动。具体包括新闻信息服务、内容创作生产、创意设计服务、文化传播渠道、文化投资运营和文化娱乐休闲服务等活动。
2.为实现文化产品的生产活动所需的文化辅助生产和中介服务、文化装备生产和文化消费终端生产(包括制造和销售)等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文化“双创”孵化基地是指各类为文化“双创”企业孵化及成长提供服务的基地。包括符合条件的创业基地、创业园、孵化器、众创空间等;产业集群、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产业集聚区中面向小微文化企业的园中园等;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大学文化科技园;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设立的面向小微文化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的创业创新基地等。文化“双创”孵化示范基地具有基础设施完备、运营管理规范、商业模式清晰、服务业绩突出、社会公信度高、示范带动作用强等特点,能够聚集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为文化“双创”企业的孵化及成长提供有力支撑。
第五条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自治区级文化“双创”示范企业及文化“双创”孵化示范基地的遴选、管理与服务。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对辖区内示范企业及示范基地进行管理与服务。
第六条 示范企业及示范基地申报遵从自愿原则。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将联合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治区广电局等对自治区级文化“双创”示范企业及文化“双创”孵化示范基地予以扶持。
第二章 遴选条件
第七条 示范企业及示范基地均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区内注册及运营时间2年以上。
(二)企业、基地发展符合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符合国家相关产业规划要求。
(三)在发展文化旅游产业方面成效显著,具有文化特色,所生产的文化产品或提供的文化服务能够面向市场,独具特色,有一定生产规模,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良好。
(四)示范企业申报主体、示范基地申报主体无不良信用记录,近2年内未受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五)经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考查推荐。
第八条 示范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主营业务属于国家统计局印发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国统字〔2018〕43号)范畴,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营业收入的60%以上。
(二)有可自主支配的使用面积达100平方米以上的经营场所,有完善的办公设施设备和管理制度,能够满足创业创新的基本空间和配套服务需求,从业人员5人以上100人以下。
(三)拥有创业团队,团队由1名带头人和不少于3名核心成员组成,拥有3项以上自主知识产权或创新成果,且无产权纠纷,有明确的创新方向和创业目标。
第九条 示范基地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有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有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创业孵化、创业创新的场地和服务场所,总面积不少于2500平方米。入驻小微企业或创业团队30家(个)以上,从业人员300人以上(有特殊群体者优先),其中文化“双创”企业占比不低于50%。
(二)专职从事创业创新服务(含知识产权服务)的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创业辅导师不少于2人。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3家。
(三)服务有文化特色,业绩突出,为小微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免费或低收费服务活动场次(包括各类培训、论坛、会议、沙龙等活动)占全年服务场次的30%以上。
(四)基地运营管理单位治理结构完善、内部运营管理体系规范。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发展目标和实施方案。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备的创业创新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监督保证措施。具备清楚、明晰的服务台账(台账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服务诉求、提供服务的记录,服务时间、地点、参与的企业及人数,企业对服务的意见反馈等)。
第十条 示范基地还应同时具备不少于以下服务功能中的4种以上(含4种)功能并达到相应的服务能力:
(一)信息服务。具有便于入驻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团队80家次以上,其中服务文化“双创”企业占比不低于50%;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5次以上。
(二)创业辅导。为创业人员或入驻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开业指导、创业辅导和培训等服务,年服务企业40家次以上,其中服务文化“双创”企业占比不低于50%。
(三)创新支持。具有知识产权转化或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能够进行研发项目、科研成果和资本等多方对接,年组织技术洽谈会和技术对接会5次以上。
(四)人员培训。为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年培训200人次以上,其中培训文化“双创”企业员工占比不低于50%。
(五)市场营销。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与合作等活动,每年2次以上;组织入驻企业与行业龙头企业的产品对接、合作交流等活动,每年2次以上。
(六)投融资服务。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等服务,年服务企业20家次以上,其中服务文化“双创”企业占比不低于50%;年组织融资对接会2次以上。
(七)管理咨询。为企业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年服务企业20家次以上,其中服务文化“双创”企业占比不低于50%。
(八)专业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及援助、代理会计、专利申请、审计、评估等服务,年服务企业20家次以上,其中服务文化“双创”企业占比不低于50%。
以上服务能力和次数的要求包含基地引入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服务。
第十一条 在同等条件下,下列类型的企业或基地予以优先遴选:
(一)传统文化、民族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品牌代表性突出,或具有对外文化交流合作基础的企业或基地。
(二)企业或基地固定从业人员中,含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工艺美术大师、文化名家、具有文化系列专业技术职称或在一定领域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民间艺人。
(三)企业在各类省级以上的行业性文化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奖,在各类市级人民政府举办的文化活动、文艺展演中获奖。
第三章 遴选程序
第十二条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示范企业及示范基地申报工作,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第十三条 示范企业、示范基地的申报主体根据要求自行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双创”示范企业申报材料》(见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双创”孵化示范基地申报材料》(见附件3),并将一式五份提交至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主体的材料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并征求当地有一票否决权的主管单位或部门意见,审核申报企业、基地两年内有无发生“一票否决”的情况,出现“一票否决”的企业、基地不能进入实地测评环节。
第十五条 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双创”示范企业遴选标准及评分细则》(见附件2)、《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双创”孵化示范基地遴选标准及评分细则》(见附件4),对申报主体开展实地测评及初次评审,初评分数低于60分的申报主体,不能纳入推荐企业、基地名单。
第十六条 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对推荐的示范企业、示范基地进行排序评分,列出推荐名单,并附被推荐示范企业、示范基地的申报材料,报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第十七条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在受理申报材料后,联合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及实地考核。专家评审组根据综合评审结果,排列申报企业和申报基地打分名次,并将评审结果在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示范企业、示范基地,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遴选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双创’示范企业”或“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双创’孵化示范基地”,并抄送自治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同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对当年度未遴选上的申报企业、申报基地,将统一纳入培育企业、培育基地名单,给予其一年培育期。下一年度申报时,将对培育名单里的企业、基地进行重点遴选。
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条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对示范企业授予“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双创’示范企业”牌匾,对示范基地授予“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双创’孵化示范基地”牌匾。
第二十一条 示范企业要在文化产品(包括货物和服务)生产等方面不断创新,发挥引领示范作用。示范基地要不断完善创业创新基础设施环境,增强服务能力,提高入驻小微文化企业创业成功率和创新能力,提升示范基地品牌影响力。示范企业、示范基地须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及年度统计信息提交至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未能按照要求及时、准确上报材料的企业,将在下一年度撤销其示范企业或示范基地荣誉称号。
第二十二条 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所辖示范企业、示范基地进行年度定期检查评估,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示范企业、示范基地工作总结和检查评估情况报告报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根据相关上报材料,对问题较为突出的示范企业、示范基地进行年度抽查评估,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对未能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企业,将在下一年度撤销其示范企业或示范基地荣誉称号。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对示范企业、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3年常规复核一次,复核与年度申报同时进行,复核内容与当年度的申报内容相一致。复核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对未参加复核及复核结果不合格的企业或基地,予以撤销示范企业或示范基地荣誉称号。
第二十四条 示范企业、示范基地变更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等重大事项,应在变更完成后30日内通过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第二十五条 示范企业、示范基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撤销其示范企业或示范基地荣誉称号,并在2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
(一)经主管部门核实,意识形态导向出现偏差或社会效益较差。
(二)经营管理不善,组织开展的活动、生产提供的产品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包括损害消费者利益、传播不良信息等)。
(三)经主管部门查实,申报或复核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示范企业、示范基地荣誉称号。
(四)涉及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五)涉及企业发展的重大事项未及时向管辖区内的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六)无特殊原因连续停止经营时间达1年以上,或连续亏损两年以上,存在经营困难、且未有资金支持。
(七)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行政或民事处罚。
(八)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应当取消示范企业、示范基地荣誉称号的行为。
第五章 政策与支持
第二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示范企业、示范基地积极申报广西文旅产业发展基金及国家特色文化旅游产业项目等,择优推荐示范基地申报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等,并给予相应政策支持。鼓励和支持示范企业、示范基地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示范企业、示范基地符合有关规定的,按规定申领科技创新券、享受研发投入奖补和减税降费等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示范企业、示范基地深入挖掘广西优秀传统文化资源,协助其打造具有广西特色、时代特征的文化旅游产业品牌,参加对外文化交流活动。鼓励和支持示范企业、示范基地创新文化消费模式,协助其为群众提供更多质优价廉、便捷高效的文化消费体验。
第二十七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广西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视示范企业、示范基地具体情况,将有潜力、有经济效益的示范企业、示范基地推荐给广西文旅产业发展基金等各级政府性投资基金子基金按市场化方式投资,推动入选示范企业、示范基地转型升级。
第二十八条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引导入选示范企业、示范基地申请相关支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双创”示范企业申报材料
2.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双创”示范企业遴选标准及评分细则
3.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双创”孵化示范基地申报材料
4.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双创”孵化示范基地遴选标准及评分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