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旅游规划设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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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旅游规划设计院 发表时间:2022-10-12 23:51:19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及示范基地创建管理工作办法(2022年修订)》(桂文旅发〔2022〕80号)于2022年7月26日印发,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现就有关要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文化建设和旅游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围绕“建设壮美广西 共圆复兴梦想”的总体目标要求,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广西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示范基地创建管理机制,以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为基础,通过走访调研、借鉴外省经验,多方征求区内文化企业管理人员、文化产业研究专家意见后,在原有《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及示范基地创建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桂文旅发〔2020〕45号)文件的基础上,对标国家及自治区最新政策、完善申报流程、规范申报材料、增加创建验收标准、补充扶持措施,联合修订完成《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及示范基地创建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创建办法》)。
二、修订思路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及示范基地创建管理工作办法(2022年修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和旅游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积极推进文化旅游强区建设。健全现代文化产业体系,提升数字创作、文化创意设计等文化产业,培育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加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建设。坚持一手抓建设发展一手抓规范管理,推进重点文化产业园区服务升级,提高文化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创建一批产业规模较大、发展特色鲜明、创新能力突出、配套服务完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的自治区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
三、修订依据
本《创建办法》以《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十四五”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文旅产业发〔2021〕42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桂发〔2020〕2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十四五”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的通知》(桂政办发〔2022〕1 号)为基本依据,主要参考文化和旅游部印发的《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创建验收标准(2022)》(办产业发〔2022〕11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大督查激励力度的通知》(桂政办发〔2022〕39号)进行修订。
四、主要修订内容
1.依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桂发〔2020〕25号),发文单位修改为: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财政厅、广电局4家单位。
2.第二章第五条第八点增加“截至申报时园区入驻率达80%(含)以上,入驻文化企业占入驻园区内总企业数的比例大于60%(含)以上”。
3.第三章第八条第一点“申请创建示范基地的单位自评分100分以上(含100分)的可以进入组织评审环节”修改为“申请创建示范基地的单位自评分120以上(含120分)的可以进入组织评审环节”。
4.第三章第十一条增加“总评分获得180分及以上(含180分)的园区、总评分获得120分及以上(含120分)的基地进入拟定创建名单,公示七日无异议的,确定创建资格。创建期限为1-3年,自列入创建名单之日起计算。即列入创建名单1年及以上的园区、基地,创建主体可根据园区、基地建设发展实际,在创建期限内提出验收申请。列入名单满3年未提出验收申请的,移出创建名单”。原无明确具体分数要求。
5.第三章第十二条增加“经专家审查,园区总评分获得240分及以上(含240分),基地总评分获得160分及以上(含160分)通过验收”。原无分数要求。
6.第四章第十六条“原则上复核工作每2年进行一次”修改为“原则上复核工作每3年进行一次”。
7.第四章第十八条“原则上限期整改的期限不超过3个月:1.经营不善,连续2年营业收入负增长;2.示范基地连续2年文化产业主营收入低于50%”修改为“原则上限期整改的期限不超过12个月:1.经营不善,连续3年营业收入负增长;2.示范基地连续3年文化产业主营收入低于50%”。
8.第五章第二十四条“支持示范园区、示范基地申报国家特色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等各类项目建设和发展资金修改为“支持示范园区、示范基地申报国家特色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广西文旅产业发展基金、文旅贷、地方政府专项债等各类项目建设和发展资金、基金及金融产品”。
9.附件增加“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产业示范园区验收申请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产业示范基地验收申请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复核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复核书”。
10.附件7《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创建验收标准》的一级指标第3点改为“疫情防控”,对应的“创建验收标准”改为“疫情防控工作不到位,造成新冠肺炎疫情聚集性传播,园区运营管理机构被问责或通报批评的,实行‘一票否决’”。
11.附件7的第8点“改善人才结构”对应的“创建验收标准”改为“创建期末,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及入园企业的文化产业从业人员中,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等人才占比40%及以上,得8分;占比在37%-39%,得7分;占比在34%-36%,得6分;占比在30%-33%,得5分;占比在27%-29%,得4分;占比在24%-26%,得3分;占比在20%-23%,得2分;占比在15%-19%,得1分;占比在18%及以下,得0分”,分值范围更准确。
12.附件7的第30点“主营业务收入”对应的“创建验收标准”改为“创建期末:园区文化产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6000万元及以上,得10分;达到5500万元-5999万元的,得9分;达到5000万元-5499万元的,得8分;达到4500万元-4999万元的,得7分;达到4000万元-4499万元的,得6分;达到3500万元-3999万元的,得5分;达到3000万元-3499万元的,得4分;达到2500万元-2999万元的,得3分;达到2000万元-2499万元的,得2分;达到1500万元-1999万元的,得1分;收入在1999万元以下的,得0分”,分值范围更准确。
13.附件7的第29点“产学研合作”分值改为10分,对应的创建验收标准中最后一句改为“累计最高分不超过10分,最低分为0分。”。
14.附件7的第30点“主营业务收入”分值改为10分,对应的创建验收标准改为“创建期末:园区文化产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6000万元及以上,得10分;达到5500万元-5999万元的,得9分;达到5000万元-5499万元的,得8分;达到4500万元-4999万元的,得7分;达到4000万元-4499万元的,得6分;达到3500万元-3999万元的,得5分;达到3000万元-3499万元的,得4分;达到2500万元-2999万元的,得3分;达到2000万元-2499万元的,得2分;达到1500万元-1999万元的,得1分;收入在1999万元以下的,得0分”。分值范围更具体。
15.附件7增加第37点“园区所在设区市列入督查激励名单”,分值10分,创建验收标准为“园区所在设区市上一年度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势头良好、文化和旅游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完善、消费质量水平高,被纳入国务院新形势下督查激励名单的,得10分;被纳入自治区新形势下督查激励名单的,得5分。”
五、其他情况说明
在示范园区及示范基地的创建标准中,涉及相关数据的统计口径、采用政策的依据等,以每次开展创建工作时下发的指导意见为准。